企业新闻行业动态常见问题

构卓小课堂丨注册商标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取得专用权,还要重新申请吗?

发布时间:2023-11-07 点击数:2023-11-07

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相比于未注册商标而言,注册商标的权利主体对其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他人不可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

 

这里提到的相同或相似商品/服务,即是指注册商标的类别。为了便于商标检索、审查、管理等工作,所有商品及服务被划分为45个类别,形成了商标分类表。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申请注册行业相关的类别。

 

换句话说,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权利人享有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的商标专用权。

 

那么,如果我们已经拥有了一件注册商标,但是想要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之外,享有商标专用权,还需要重新申请吗?

 

——需要。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因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如需就同一商标图样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取得商标专用权,无论新增商品或服务是否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均应另行提出新的商标注册申请。

 

上一篇 返回目录 下一篇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产品中心 新闻资讯 解决方案 工程案例 联系我们
联系微信/QQ:
87590219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湖88号
微信/QQ:87590219
邮箱:87590219@qq.com
添加微信好友

Copyright © 2023 汉娜恒  TXT地图  XML地图

本站为域名停放页面,全部内容为网页演示效果,无任何实际意义!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和删除!

城市列表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南京 无锡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